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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展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展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89号原告:宁波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沈志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伟,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燕东,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展程物流有限公司(kingwoodlogistics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英皇道625号18楼。被告: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358号1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展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外经贸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展程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纳的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计人民币7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展程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交纳的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人民币75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世新审 判 员  王佩芬代理审判员  肖梓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