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兴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申请执行康文借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被执行人康文,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根据(2000)咸渭证字第1012号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康文借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康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270.28元及利息3622.08元,并承担执行费2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公证处(2001)咸证字第6616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晓军审 判 员 罗银环代理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