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温民终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赵顺兵与赵安义债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安义,赵顺兵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安义。委托代理人章国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顺兵。委托代理人施成琰。上诉人赵安义因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09年12月14日以本案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安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7110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上诉人赵安义负担。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李碧叶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詹旭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