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施××管辖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128号原告:吴××。330325195811266113),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碧山镇前村村。被告:施××。330325680618511),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坑镇××号。本院受理原告吴××与被告施××债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虽××浙江省瑞安市,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上海市黄浦区居住四年,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施××离开住所地至原告吴××起诉时已连续四年在上海市黄浦区居住,即上海市黄浦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施××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施××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舜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