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41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孔祥艳与胡桂珍、陈家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150号原告孔祥艳。委托代理人徐广萍。委托代理人裘李桥。被告胡桂珍。委托代理人董坚、李卫。被告陈家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艳诉被告胡桂珍、陈家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艳撤回对被告胡桂珍、陈家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