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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1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孔祥艳与胡桂珍、陈家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150号原告孔祥艳。委托代理人徐广萍。委托代理人裘李桥。被告胡桂珍。委托代理人董坚、李卫。被告陈家苗。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艳诉被告胡桂珍、陈家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艳撤回对被告胡桂珍、陈家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