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阮××、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阮××,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782号原告:赵××。被告:阮××。被告:许××。原告赵××与被告阮××、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起诉称:2008年1月29日,原告收到常州金鼎电缆有限公司作为货款支付的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农某某行承兑汇票(号码为01723601)。之后,原告不慎将汇票遗失。事后,原告经向银行查询,发现该汇票已由宁波佳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并且农某某行常州市城区支行已向佳捷公司支付了汇票金额10万元。此后,原告通过佳捷公司查询到该汇票是该公司从马某某处获得,马某某是从乐虹电子公司获得,乐虹电子公司是从阮××处获得,阮××是从熊某某和许××处获得,而许××却不能说出汇票的合法来源。原告认为,两被告曾某某原告遗失的汇票,却不能说出其合法来源,故应当由两被告返还通过该汇票获得的10万元款项。本院认为,原告遗失了票据,但该票据最终却经佳捷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成功,该票据的流转已经涉嫌了票据诈骗,应移送公案机关侦查处理。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 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邵银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