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与温州市××有限公司、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温州市××有限公司,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473号原告:郑××。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成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