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青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叶甲、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甲,叶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张××。被告:叶甲。被告:叶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甲、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