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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叶甲、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叶甲,叶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张××。被告:叶甲。被告:叶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叶甲、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吴芳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