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阳县××××有限公司与张××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有限公司,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平阳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号。法定代表人:夏××。委托代理人:温××。被告:张××。本案受理原告平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理由为:(1)原告提供的欠条结欠的对象是货款而不是加工款,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以承揽合同纠纷立案;(2)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法应当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本合同交货方��为送货上门,交货地点在买方的所在地,这也是符合买卖合同的一般交易习惯的。综上,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被告所在地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仅反映被告结欠原告货款41000元,并不能说明该欠款系加工款,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属加工承揽关系。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大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文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