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侯某某、侯某甲、许某某等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738号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侯某甲、许某某等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长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凤钧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1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斯在外打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经询,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斯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08)长民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