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惠德与陈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惠德,陈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682号原告顾惠德,住上虞市小越镇长河江路31号,身份代码:330622196507133414。被告陈立江,住上虞市小越镇赵巷桥村薛家50号,身份代码:330622197511063935。原告顾惠德与被告陈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惠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立江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惠德诉称:被告陈立江以还债缺少资金为由,于2009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12000元,出具借条一份;于2009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6800元,出具借条一份。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88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8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立江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两份,以证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88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符合证据特性,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且被告未对此提出反驳证据,应视为其以不作为的方式放弃了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综上,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2月18日,被告陈立江向原告顾惠德借款12000元,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同年6月24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800元,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8800元。因被告至今未还,故酿成讼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立江欠原告顾惠德18800元的事实,由其出具的二份借条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陈立江返还借款188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支持。被告陈立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江应返还原告顾惠德借款人民币188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陈立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陈立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陈立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芳芳代理审判员 石亚男人民陪审员 戚春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