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黄治勇与乐清市三菱无线电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三菱无线电厂,黄治勇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三菱无线电厂。法定代表人范德华。委托的代理人范文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治勇。委托代理人王建敏。上诉人乐清市三菱无线电厂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传唤上诉人乐清市三菱无线电厂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三菱无线电厂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乐清市三菱无线电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姜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