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传跃与陕西三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三鼎实业有限公司,李传跃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二路68号西安软件园C座4层。法定代表人李蔚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建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莹,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跃,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党秦生,男,194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陕西三鼎实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9)莲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三鼎实业有限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三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三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三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莲枝代理审判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赵达西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