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肖必国与李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必国,李贵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必国,195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林城镇天平街**号。委托代理人:顾伟成,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贵明,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泗安镇官埭居委会*号。委托代理人:曹建平,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肖必国为与被上诉人李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窦修旺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静、代理审判员沙季超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史倩担任记录。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判决属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泗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窦修旺代理审判员 陈 静代理审判员 沙季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