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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与浙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庄××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浙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庄××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084号原告绍兴××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木桥。法定代表人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被告浙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业园区××路。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被告庄××。原告绍兴××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浙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予以驳回,被告浙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此不服,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本院裁定;本案依法先由审判员殷裕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于2009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庄××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再次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浙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3月至4月间,原告为两被告加工染色棉布202866.1米,其中52881.4米,价值604196.14元坯布系原告提供(该款被告浙江××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已付清),原告已将202866.1米棉布加工完成后如数交付给两被告。2007年5月,经原告与两被告对账核算,两被告尚拖欠原告加工费386542.86元,因催讨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加工合同合法有效;2、要求两被告支付加工费386542.8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所讼争加工合同纠纷,已经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二初字第1437号案判决结案,并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二终字第13号二审判决结案,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不能以相同的法律关系及案件事实向本院再次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绍兴××宝××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信芳审 判 员  殷裕陆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缪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