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41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乙。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5元,申请费2210元,合计548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