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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41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乙。被告: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75元,申请费2210元,合计548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