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53号原告:李××。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