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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75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与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53号原告:李××。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徐坚锋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