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阮××与屠××、马××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屠××,马××,陆××,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阮××。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屠××。被告:马××。被告:陆××。被告:钱××。被告陆××、钱××的委托代理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屠××、马××、陆××、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撤回对被告屠××、马××、陆××、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阮××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