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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2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永平与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平,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261号原告周永平,农民,市青口迎滨路14号。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成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平诉被告义乌市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平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