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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洛南法行非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满余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李满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洛南法行非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学文,局长。被执行人李满余,男,生于1967年10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局对被执行人李满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09)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09)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属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满余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09)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09)31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于济生审判员 段新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