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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88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06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于2007年3月27日入职××贸易公司处工作,于2008年7月28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工作期间,××贸易公司未为黄某某办理社会保险。黄某某于2008年9月8日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补办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的社会保险,仲裁委裁令××贸易公司为黄某某补办社保,该裁决已经生效。黄某某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资待遇,第十一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项约定:本公司工资发放制度,乙方(黄某某)全部工资额发放,已包括购买社会保险金额,如本人不愿购买保险,发生其他意外事件,公司概不负责。以上内容由××贸易公司打印而成。2007年4月1日,黄某某在××贸易公司制作的《新员工暂定工资协议》上签名,该协议第一条内容如下:自2007年4月1日业务销售新人员黄某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工作关系,接受合同条款后公司暂定劳动局规定工资每月800元,社保费个人承担30%,公司承担70%,新员工按最低保险金额人民币300元执行,由公司财务统一发放缴纳,此保险费金额人民币300元,已包括公司承担的70%,如本人不同意购买者,公司将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执行。2007年12月31日××贸易公司召开了总结大会,制定了《2008年度工资暂行方案》,黄某某参加了会议并签名确认通过该方案。方案内容如下:一、国家劳动局规定的固定工资为人民币850元,以下简称固定工资,公司不作任何扣发;二、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承担30%,公司承担70%计算,以下简称社保费,经过公司全体员工同意由公司财务统一按照深圳户口员工人民币500元,在公司工作五年人民币400元,不到一年的新员工为劳动局最低额度人民币300元发放和缴纳,如果社保局有调整部分,公司另作计算,代发代缴社保费由公司财务统一办理;三、公司规定工资,公司个人工作指标浮动工资、工作加班工资、公司职务工资;四、国家劳动局规定固定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费及公司工作指标工资和公司职务工资,在发放工资时由财务统一发放缴纳;五、发放如下:销售部人员黄某某,固定工资人民币850元、个人完成工作指标浮动工资人民币1350元、社保费人民币300元、工作加班工资人民币400元,合计人民币3000元。××贸易公司提交的黄某某在职期间领取工资的工资表显示,黄某某2007年度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1200元至3000元不等,2008年度每月基本工资人民币3000元,保险一栏没有金额。××贸易公司主张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故于2009年1月14日申请仲裁。××贸易公司在原审诉讼时请求法院判令:1、黄某某返还××贸易公司社保费人民币5100元(自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每月人民币300元);2、黄某某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贸易公司与黄某某曾建立有劳动关系,依法受保护。××贸易公司、黄某某虽然约定所发工资中包括了××贸易公司应承担的社保费用,但××贸易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黄某某领取工资的记录显示其工资结构中并没有社保费这项内容。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保险费以员工的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按照规定比例由企业和员工分别负担,其中由员工负担的部分由企业代为扣缴。××贸易公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与黄某某约定发放的工资中包括××贸易公司应负担的社保费用而不实际向社保部门缴纳,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故××贸易公司主张每月向黄某某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括应由××贸易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人民币300元,并要求黄某某予以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贸易公司负担。上诉人××贸易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黄某某返还上诉人已付社保费51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被上诉人于2007年3月27日进入上诉人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被上诉人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在此情况下,双方两份书面劳动合同书都约定:黄某某全部工资额发放,已包括购买社会保险金额,如本人不愿意买保险,发生其他意外事件,公司概不负责。这两份劳动合同书都是经被上诉人签名确认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上诉人已经按照双方的约定将上诉人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300元支付给了被上诉人。双方于2007年4月1日签订的”新员工暂定工资协议”更清晰的说明在被上诉人不愿意购买社保的情况下,上诉人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将300元的社保费包含在工资之中一并支付给了被上诉人。上诉人”2008年度工资暂行方案”的中规定,”销售部人员:黄某某固定工资850元,个人完成工作指标浮动工资1350元,社保费300元,工作加班工资400元,合计3000元/月”。清楚地证明被上诉人每月合计3000元的工资之中包括了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工作加班工资和社保费300元。上诉人为制作员工工资发放表之方便,就依照双方约定,每月将上诉人应承担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以现金的方式(包含在工资之中)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这也是被上诉人的意愿,其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既然劳动仲裁裁决要求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补办社会保险,被上诉人就应当把上诉人每月已支付给其的社会保险费300元返还给上诉人。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求。被上诉人黄某某口头答辩称,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原审时提交的工资表载明其向黄某某发放了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工资。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保护。上诉人主张其已按月将其应支付的社保费300元连同工资一并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现生效仲裁裁决裁令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补办社会保险,被上诉人就应向其退还每月300元的保险费。本院认为,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新员工暂定工资协议》中虽约定上诉人不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300元社保费包含在工资中一并发放给被上诉人,但该期间被上诉人每月基本工资自1200元至3000元不等,工资表中也未注明工资构成,故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实际履行了每月将300元社保费包含在工资中一并发放给被上诉人的约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该期间的社保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自2008年1月起,双方不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上诉人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保费,还书面确认了被上诉人每月的工资构成,即固定工资850元、个人完成工作指标浮动工资1350元,社保费300元、加班工资400元,合计3000元,实际履行中上诉人也确实按照每月3000元的基本工资标准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足以证明2008年1月起被上诉人领取的工资中已包含300元社保费。扣除该300元社保费后,被上诉人每月工资收入也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深罗劳仲案(2008)2261号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裁令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补办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故被上诉人已从上诉人处领取的2008年1月至6月期间的社保费1800元,应退还给上诉人,供上诉人为被上诉人补办社会保险之用。上诉人相应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退还社保费1800元;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5元,由上诉人负担,原审法院退还上诉人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宁审判员 李祖坤审判员 龚 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