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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终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温州市森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谢河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森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谢河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1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森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孔森。委托代理人林千多。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河山。上诉人温州市森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谢河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8月15日,被告谢河山应聘进入原告温州市森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2009年2月17日,由原告提出并让被告填写辞职申请书予以批准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告当月实际出勤12天的工资未支付。2009年3月,被告向乐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原告支付其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未付工资款。同年6月30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款10000元、经济补偿金1000元及未支付工资款1103元。原告对其中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裁决款项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判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告应补足被告双倍的月工资额。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因原告提出且双方协商一致而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被告经济补偿,由于被告在原告处工作的期限不满半年,经济补偿金应按被告的半月工资额计算。终止劳动关系时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当月工资款额,经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且双方对此均无争议,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森泰公司应支付被告谢河山双倍工资余额10000元、经济补偿金1000元及未付工资款1103元,合计人民币12103元。款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原审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转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森泰公司负担。宣判后,森泰公司、谢河山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森泰公司上诉称,一、应聘表可视为简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判认为应聘表不具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相关条款,不能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二、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的合意,谢河山主张双倍工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森泰公司只需支付谢河山未付工资款1103元。谢河山答辩称,一、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两份,而应聘表只有一份,且只是单方签字,应聘表有伪造之嫌,森泰公司认为应聘表是劳动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二、森泰公司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的合意,与事实不符,而是森泰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综上,请求驳回森泰公司的上诉。谢河山上诉称,请求支持申请仲裁时的请求24700元,并加付赔偿金24700元,合计49400元。森泰公司答辩称,谢河山没有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现在上诉中提出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谢河山的上诉。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后,依法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森泰公司提供的应聘表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劳动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故其主张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判不予采纳正确。森泰公司主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系双方的合意,以及无须支付双倍工资,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谢河山没有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且在申请仲裁时也没有请求加付赔偿金,故谢河山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综上,双方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森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谢河山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杨宗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詹旭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