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协兴物与衢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协兴物,衢州协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三衢路497号。法定代表人:章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旭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美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协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兴华苑小区39号楼307室。法定代表人:毛龙海,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衢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协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09)衢柯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衢州协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衢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衢州市莲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昱审判员 祝惠忠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伟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