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47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虞文勇与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荷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文勇,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荷仙,陈文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77-1号原告虞文勇,经商,市廿三里街道华溪村11组。委托代理人李金燕。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滨北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海关大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陈文通,执行董事。被告王荷仙,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被告陈文通,经商,乌市稠城街道六石塘村2组。本院在受理原告虞文勇诉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荷仙、陈文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文勇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虞文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长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开设的两个帐户(号码分别为:33001676235050013914;33014046400220508399)中的人民币2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丽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