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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吕××、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吕××,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555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吕××。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吕××、王××为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葛陆虎审 判 员 钱双桂审 判 员 钱成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