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吕××、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吕××,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555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吕××。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吕××、王××为债权转让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葛陆虎审 判 员 钱双桂审 判 员 钱成兴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