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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与宁波市鄞州兴明工艺编织品有限公司、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宁波市鄞州兴明工艺编织品有限公司,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435号原告: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33楼。法定代表人:王德成,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卓微赞,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兵,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兴明工艺编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高桥村。法定代表人:方明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辉滨,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鹏飞,浙江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汇金大厦17-18层。法定代表人:江明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清,浙江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维维,浙江英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兴明工艺纺织有限公司、宁波泛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orientoverseascontainerlinelimited(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庆审 判 员  姚雪锋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