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60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彭与李军芳、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彭,李军芳,刘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608号原告黄彭,经商,江东街道山口村。委托代理人王红标,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芳,经商,乌市稠城街道稠州中路39街10号。被告刘新建,经商,乌市稠江街道香山小区10-1-401室。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彭诉被告李军芳、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彭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新建与贾海兰所有的位于义乌市东方国际村15幢1单元11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毛 滨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