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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民初字第495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快阁村经济合作社与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快阁村经济合作社,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民初字第4959号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快阁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永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国强。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晓春。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快阁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小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作社之委托代理人丁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作社诉称:2006年3月底,被告因办厂需要,与原告达成租房协议,载明:被告向原告租赁快阁村标准厂房1号楼二楼一层,租期自同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租金130000元,每年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为每年3月30日前,第二次为每年9月1日前各付65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依约使用租房,并已支付部分房租。但被告在2008年3月30日前这一次付款只支付了58298元,尚欠6702元;2008年9月1日之前及2009年3月30日之前约定付款时间均未付款,共计13670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都以资金困难为由拖欠。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房租费13670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座落于绍兴市区亭山工业园区快阁村标准厂房1号楼(丘号新临01-0001)系原告所有。2006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的二楼一层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5年,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每年租金为130000元,每年分二次交清,第一次为每年3月30日前交65000元,第二次为每年9月1日前交65000元。嗣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也依约支付了前几期租金。但2008年3月30日前应付的这一期租金,被告只支付了58298元,尚欠6702元;2008年9月1日前及2009年3月30日前这两期应付租金各65000元,被告均未支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1份、土地使用权证1份、租赁合同1份、租户租金台账1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街道快阁村经济合作社租金1367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787元,由被告绍兴市依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小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