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镜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世岩与王胜、祝锐、沈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岩,王胜,祝锐,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镜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岩,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胜,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祝锐,女,1967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沈敏,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镜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敏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应后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