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6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国金与王桂甫、赵品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金,王桂甫,赵品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650号原告邵国金,宁街道塔山路27号。委托代理人包章生,特别授权。被告王桂甫,稠城街道西力村前山。被告赵品杨,江东街道西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金诉被告王桂甫、赵品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国金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3元(已减半),由原告邵国金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金林响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