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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6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邵国金与王桂甫、赵品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金,王桂甫,赵品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650号原告邵国金,宁街道塔山路27号。委托代理人包章生,特别授权。被告王桂甫,稠城街道西力村前山。被告赵品杨,江东街道西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国金诉被告王桂甫、赵品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国金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3元(已减半),由原告邵国金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金林响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楼凤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