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2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赵××。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2月15日以被告以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李××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成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