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司、袁×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司,袁×,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桥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季××。被告:上海××司。法定代表人:袁×。被告:袁×。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司、袁×、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8元,由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