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X与徐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127号原告:张某,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眼科护士。委托代理人马庆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