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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X与徐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127号原告:张某,西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眼科护士。委托代理人马庆勋,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