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志平与余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平,余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17号原告:姚志平,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马金镇姚一村。身份证:330824195601275918被告余文平,浙江省开化县人,家住开化县马金镇杨和村,现住开化县城关镇螺丝山新村8号楼二单元301室。身份证:××原告姚志平与被告余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志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文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志平诉称,被告余文平因承包工程需押金,于2009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19000元,口头约定在半个月内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无还款之意。所以,起诉要求被告余文平立即返还借款19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余文平未到庭应诉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为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余文平于2009年9月15日出具借条向原告姚志平借款19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原则,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余文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根据以上证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被告余文平因承包工程需押金,向原告姚志平借款19000元,口头承诺半个月内就归还。过后,经原告姚志平多次催要,被告余文平至今未还款。现原告姚志平起诉要求被告余文平立即返还借款19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姚志平与被告余文平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余文平有义务及时清偿借款。虽然在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归还期限,但原告姚志平有权随时向被告余文平主张债权。为此,原告姚志平要求被告余文平立即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文平返还原告姚志平借款19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余文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