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进与吴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吴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21号原告王进,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田心四村1组。被告吴文刚,经商,市上溪镇祥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进与被告吴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进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法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