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三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以被告三门雅骏企业形与三门雅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以被告三门雅骏企业形,三门雅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三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人民路2号。负责人:杨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兵将,该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331085198205245019,住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办事处船至村181号。被告:三门雅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镇湫水大道2-81号。法定代表人:郑高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与被告三门雅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以被告三门雅骏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所欠电信费用为由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