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洛南法行非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蔺秀建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蔺秀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洛南法行非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学文,局长。被执行人蔺秀建,女,生于1955年10月22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周村*组。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蔺秀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09)2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09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09)2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属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蔺秀建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09)2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09)2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于济生审判员 段新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