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礼辉、王礼辉为与被告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辉,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725号原告王礼辉,清港镇王家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41119219x。被告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科技工业园区清港开发区。原告王礼辉为与被告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礼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礼辉诉称:原告卖给被告耐火砖,2009年5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耐火砖材料款计人民币981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材料款人民币9819元。被告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没有在举证期间提供证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原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外协付款通知单原告一份。以证明2009年5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819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由于被告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因建炉向原告购买耐火砖,到2009年5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耐火砖款9819元。当日由被告出具外协通知单一份,注明应付原告余款9819元,并由被告盖章确认。原告后为该货款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因实际履行而成立。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应为有效。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礼辉货款人民币98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浙江超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陈巧峰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