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王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祥民、房立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祥民,房立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王商初字第202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强,该社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孙祥民,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房立河,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孙祥民、房立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下自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储学雨审判员 刘洪利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