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开商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小仙与程祥林、汪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仙,程祥林,汪卫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69号原告:方小仙,1965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41965********),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塘口村宋家畈*号。被告:程祥林,身份证号:(330824196806170016)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东园1幢2单元501室。被告:汪卫群,身份证号:(330824197207180022)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东园1幢2单元501室。原告方小仙为与被告程祥林、汪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小仙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祥林、汪卫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小仙申请撤回对被告程祥林、汪卫群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仙撤回对被告程祥林、汪卫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方小仙负担。审判员 钟晓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