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初字第4032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伍歆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歆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40325号原告伍歆甜。委托代理人王圣琛。委托代理人崔洪,系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宋定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颖,系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向明,系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伍歆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歆甜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