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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单财先与王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财先,王秋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2014号原告:单财先,镇李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30523580804473。委托代理人:张发成,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秋萍,县递铺镇鹤鹿溪村边山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121125。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财先诉被告王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财先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财先撤回对被告王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单财先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建平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