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4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康民与俞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康民,俞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99号原告骆康民,经商,乌市康业制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陈大为。被告俞海峰,经商,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13组。原告骆康民与被告俞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康民撤回对被告俞海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