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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4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康民与俞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康民,俞海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99号原告骆康民,经商,乌市康业制线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陈大为。被告俞海峰,经商,乌市北苑街道茂后村13组。原告骆康民与被告俞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康民撤回对被告俞海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