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60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制药有限公司与昆山××鹤医药××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制药有限公司,昆山××鹤医药××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07号原告:杭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被告:昆山××鹤医药××责任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号。法定代表人: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鹤医药××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制药有限公司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代书记员 梁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