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43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金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金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3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金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金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某某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3-26829号商位的使用权。二、查封被告金某某、陈某某所有的位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路36号7-2-303的房产[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a001429**号、义乌房稠城共字第a00151659号]。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