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西刑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世雄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雄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58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雄。因本案于200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雄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高晓燕、被告人王世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4日1时许,被告人王世雄伙同程伟(另案处理)经事先密谋,来到本市西湖区三墩镇五幸村忠于桥,采用将被害人推倒在地、言语威胁和强拉硬拽等方式抢走被害人陈某乙的女式挎包1只,包内有CECT牌T720型黑色直板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68元)、皮夹1只(内有人民币100元)及充电器、口红、雨衣各1件,共计价值人民币835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世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及发生情况报告表,证人陈某甲、李某的证言,同案犯程伟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伤势照片、调取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结果告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世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世雄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12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王伟刚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