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胶南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 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南民初字第42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魏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世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