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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顾近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顾近年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苏中知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社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于春迟,社长。委托代理人朴正哲,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近年,系苏州市文化市场太极书店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孙小青,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顾近年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审 判 长  吴 宏代理审判员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胡慧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