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45号原告: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飞杰。委托代理人:张晓路、沈婷。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坚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