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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大华涂料(××)有限公司与温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华涂料(××)有限公司,温州××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大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镇××号。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温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帆镇××工××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钱××。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华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大华涂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4元,减半收取1772元,由原告大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红 来源: